
对比本地收入与境外收入的税务条规
[et_pb_section fb_built=”1″ _builder_version=”3.0.47″][et_pb_row _builder_version=”3.0.47″ background_size=”initial” background_position=”top_left” background_repeat=”repeat”][et_pb_column type=”4_4″ _builder_version=”3.0.47″ parallax=”off” parallax_method=”on”][et_pb_text _builder_version=”3.0.47″ background_size=”initial” background_position=”top_left” background_repeat=”repeat” inline_fonts=”ABeeZee”] 对比本地收入与境外收入的税务条规 马来西亚拥有本土税制。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只有在马来西亚赚取或从马来西亚获得的收入和从马来西亚境外汇往马来西亚的收入才需要缴税。 为了鼓励马来西亚企业在海外创业,然后将利润汇回马来西亚,政府自1995年以来推出了各种税收豁免立法。 马来西亚的外国来源收入不征税,但对于某些活动(如银行,保险,空运和海运)的全球收入征税。 除非利润或收益直接归因于在马来西亚以外进行的活动,否则它们被假定为来源于马来西亚。 因此,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担是要证明其收入的哪部分来自外国。 本法规附表第6条28段规定了现行法律,该法免除了税收: “…任何人(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海运或空运业务的居民公司除外)的不在马来西亚本地的收入都需要缴纳税,今年也是马来西亚税收的基准年,” 该法中没有定义“来源”一词,并且通常从案例法中寻求指导。 然而,根据该法第12(1)(a)条,进一步处理业务收入的推导。 本节认为一项收入来源于马来西亚,因此在马来西亚应纳税,除非可以证明收入归因于在国外(在马来西亚境外)经营业务。 从2000年起,针对税务局将纳税人收入作为外国来源收入的收入待遇的挑战向法院提出上诉:Cardinal Health Malaysia 211 Sdn Bhd和Kyros International Sdn Bhd是其中两个 应该研究的典型案例。 关于Ketua Pengara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