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正在实施自愿申报特別计划(SVDP)的税收特赦期,从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2019 年 6 月 30 日 (财务部长已延长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鼓励那些漏报收入的个人或公司或过去几年的任何报税错误的人士向马来西亚国内陆税收局(Lembaga HasilDalam Negeri, LHDN))自首。如果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前进行自愿申报者(财务部长已延长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只需面对少缴税务的10%罚款。若在 2019 年 4 月1 日至 6 月 30 日(已更改为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进行自愿申报者,则会面对 15%的罚款率。在此特赦期之前,税务审计的罚款最低为 45%,在大赦期之后,罚款率将增加至最低 80%。
根据这项措施,LHDN 并不仅仅依赖于未申报收入的人,而是通过媒体向其数据库中的大多数纳税人发送信件和电子邮件来积极推广 SVDP。除此之外,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起的国家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LHDN 已经获得了我国人民在其他国家拥有银行账户的资料和信息,并将向他们发送信函以及要求解释其来源。根据报纸报道,大概有四百五十五千个国外银行户口是属于大马人民的。LHDN 强烈通过媒体和其他媒体向马来西亚人建议如果外国的银行存款是作为逃税途径的收入,请尽向 LHDN 自首。
这引起了我国人民的误解,认为这些存入其他国家银行账户的资金在马来西亚需要纳税,为此我们收到一些公众的询问,如果他们在其他国家拥有银行账户,他们应该怎么做。马来西亚采用了区域所得为税收制度的基础,只有在马来西亚内所赚取的收入才在马来西亚征税,但银行,保险和海运或空运业务除外。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令附表 6”第 28 段规定,马来西亚境外来源的收入免税。对于那些存放在海外银行账户的资金,如果其来源可以证明和解释是来自马来西亚境外的收入,那么这些资金将不列为马来西亚的纳税项目。但是,1967 年的“所得税法”没有定义“境外收入”的含义,我们必须根据一些法庭判例和相关的马来西亚和外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作为参考。
一些商人可能在避税天堂设立公司以获得收入,但该公司在国外没有人力和物质来经营业务,所有的业务经营都是在马来西亚范围,而外国公司是属于空壳公司,这是很常见的。这种结构的主要目的是只是通过文件的途径将马来西亚公司部分的利润或收入转移到国外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归因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业务,在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12 条文下,LHDN 则有权力可以认为该收入在马来西亚境内运作是应纳税的。在过去,LHDN 难以检测到这类国外银行账户信息,但现在根据各国之间的信息自动交换之下,可以通过常规和自动方式获得。这加强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各国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打击洗黑钱和逃税活动。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归因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业务,在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12 条文下,LHDN 则有权力可以认为该收入在马来西亚境内运作是应纳税的。在过去,LHDN 难以检测到这类国外银行账户信息,但现在根据各国之间的信息自动交换之下,可以通过常规和自动方式获得。这加强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各国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打击洗黑钱和逃税活动。许多人也误解了从海外收取的资金就被认为是马来西亚的“境外产生”。例如,位于吉隆坡的自由职业者通过在线通信(online) 向英国的客户提供数字营销服务。他在其他国家是没有工作室的,所有收入均来自英国,而他在英国也没有任何员工办公室,所有服务均由他在吉隆坡的家中提供。出于税收目的,确定工作基地或常设机构在何处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来确定收入产生的区域。马来西亚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所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DTA)都提供了常设机构和商业收入的定义。通常,征税权利取决于常设机构所在国家的权力。1967 年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令最近也经过修订,插入了“商业营业地”(place of business)的定义,以澄清这一领域。大多数 DTA 中的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等在主要业务活动中进行的所在地。
在哪个国家银行账户收钱并不重要,而是商业活动经营的所在地才是重要因素,钱可以从世界上任何国家收到,如果常设机构在马来西亚,则业务收入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的收入。“与海外交易”和“在于海外营业”的概念是不同。让我们举一个马来西亚工厂的例子,该工厂在于新山进行制造,它将其所有产品出口到国外。它的出口被认为是“与海外交易”,其商业营业地设在马来西亚。如果一家公司在越南设立分公司并且该分公司在越南销售产品,则该“分公司”被视为“在于越南营业”,其收入来源产生在马来西亚境外。该公司的收入将在越南征税,而不是在马来西亚。上述内容只是一个基本的解释,仅适用于商业收入 (Business Income)。就业收入(Employment Income) 而言,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有关人士被国外公司聘请在马来西亚就业,如果他不满足大多数 DTA 提供的所有 3 个条件,则他的就业收入可以在马来西亚纳税而不是国外。3 个条件如下: –
1)特定员工在马来西亚的财政/日历年度不超过 183 天
2)在税务的角度,就业报酬的付款人是马来西亚的非居民。
3)薪酬不由马来西亚的居民或常设机构承担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就会导致马来西亚的就业收入在马来西亚征税。
如果有任何人士在海外有银行账户但不确定马来西亚的税务待遇,我们强烈建议您咨
询税务顾问以获得更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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