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售卖方和非公民必须知道的房地产业税修正案

1976年房地产业税的最新修订案对马来西亚的非公民和非永久居民财产所有人产生了巨大影响。

1)第12(2)(a)和(b)条修正案 – 如果属于非马来西亚公民的财产授予人或捐赠人,赠与配偶,父母对子女或祖父母或孙辈的财产时。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房产是作为礼物赠送的,则视为以市场价值处置并受房地产业税(RPGT)约束。

  • 在修正案之前,如果非公民在马来西亚拥有房产并将房产作为礼物转让给其配偶或子女或孙子,则将其视为“不得收益”,这意味着不需支付房地产业税。 如果房产接收人不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则其收购价格将为房产授予人的原始成本(房产给予人的成本)。
  • 经修正后,“不得不赔偿”的待遇只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或祖父母之间的房产送给孙子的情况下的马来西亚公民 (非马来西亚公民将不能享用这待遇)。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马来西亚永久居民(但不是马来西亚公民)或非马来西亚公民的外国人想要将位于马来西亚的房产送给他的妻子,孩子或孙子,则认为该房产已被处置 以市场价值计算,任何盈利均由征房地产业税。 如果购买的房产少于五年,非马来西亚公民的房地产业税率为盈利的30%,如果收购的房产超过五年,房地产业税率为盈利的5%。

 

2)新的21B(1A)部分21B(1A)房地产业税法令 – 房产买方扣留部分代价并将其汇至马来西亚税收务局(IRB)

在新法案出台之前,购买房产的人需要扣留3%的现金代价,并将其作为房地产业税的预付款汇入马来西亚税收务局(IRB)。

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如果房产卖方不是马来西亚公民或不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买方需要扣留现金代价的7%,并将其汇入马来西亚税收务局(IRB)。

 

以下是修正案的摘要:

3)修订第3(1)(b)条附表2“房地产业税法令1976” – 转让财产予转让人控制的公司,代价主要包括股份

在修改前,如果个人将他拥有的或与他共同拥有的房地产与他的妻子或共同拥有的财产与关连人士一起转让给他所控制的公司 – 由他与他的妻子共同或由他共同转让 人 – 转让的代价实质上由股份分配。 转让价格被认为是该个人的原始购置成本 (当着无盈利)。

修改后,上述特殊待遇只能由马来西亚公民在上述情况下将房地产转让给公司。

对于马来西亚永久居民,在上述情况下将该物业转让给公司的非马来西亚公民或外国人将被视为以市场价值转让,相应收益将根据房地产业税率征税。

这些修正案仅影响外国财产所有者,现在他们无法享受一些特殊的房地产业税待遇,并可能最终支付更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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