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特别的年份里税务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话题。二月对于人力资源部门来说是较为忙碌的一个月,需要为员工准备和发布损益表(EA表格)以及详细整理出四月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
在损益表表格中准确披露收入非常重要,应纳税的就业收入和免税就业收入需要在表格的右栏中明确说明。 收入披露的误差最终将导致员工申报税收过高或过低。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就业收入需缴纳所得税的五个主要解析如下图所示:
- Section 13(1)(a)
- 包括工资,薪金,薪酬,假期薪酬,佣金,佣金,奖金,酬金,津贴或津贴(不论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ESOS(雇员股份期权计划)等货币形式, 该条例针对于有业务或正在进行就业的员工。
- IRB有一些免税优惠 (除了直接或间接控制雇主的人).
- Section 13(1)(b) – Benefit In Kind (BIK) 额外福利/ 实物津贴
- 就业总收入包括相当于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任何利益使用或享受的价值
- 即使具有货币价值,BIK也不能转化为货币
- 不可转换为货币意味着这些利益不能出售或兑换现金。
提供给员工的BIK的一个常见例子是机动车辆,在这种机动车辆中,员工被提供公司车辆执行公务用车,并且员工被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后使用该车辆。 机动车运行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有两种方法来确定员工的应税价值:
- 公式法:使用资产成本除以资产规定的平均寿命
- 价值由马来西亚税务局(IRB)规定的规定价值方法
BIK的其他例子包括司机,女佣,家居用品等,这些款项也包括在本条税务规定中。
然而,IRB发布的公共裁决(2013/3)中提供了一些免税的BIK,具体项目如下: –
- 医疗或牙科治疗
儿童保育: 雇主向其员工子女提供的托儿中心
- 免费提供食物和饮料
- 接机点或家中和工作地点之间的免费交通(往返)
- 外国工作人员必须支付保险费来取代SOCSO的贡献
- 发生事故或意外时员工可享受集体保险
- 优点包括:
在一个历年内在马来西亚出境往返不超过3次,或
在任何历年内,海外假期不得超过一次,限额最高限额为RM3,000
(只有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才可享受此待遇)。
- Section 13(1)(c)
本节规定,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或以其他方式为雇员提供的在马来西亚的生活住宿(包括其雇主占用的房屋中的生活住所)应被征税。
计算可评估福利的方法是根据第13(1)(a)条规定的生活住宿的定义价值为基准其中明确规定雇员总收入的30%,以较低者为准。但是,该章节有明确规定公司挂名监事所享受的住宿等其它待遇缴税的计算方式会略有不同。
- Section 13(1)(d)
本章节规定雇主对未经批准的养老金或公积金(即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基金)所作的缴纳,如果在雇员离职之前或之后将其退回给雇员就业,应作为该职业总收入的一部分。
但这不适用于公积金计划,因为公积金计划是核准的公积金。
- Section 13(1)(e)
包括向雇员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在就业之前或离职之后)作为就业损失的补偿,包括就职后限制其权利的雇员签订的任何契约或类似协议或安排 ,从事类似的工作
该法第6条第15款规定,如果失业是由于健康原因造成的,则补偿将全部免除,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在同一公司免除最高限额为每年RM10,000。